一名中国矿业大学的毕业生,因业务专长而被金店聘为钻戒营销员。哪知,在“钻石”的诱惑下,他竟动起了邪念,用请人仿制的仿钻,“换”走了自己手中的真钻戒。日前,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郑某被钟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25岁的郑某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因业务专长而被常州金店招聘担任专门负责钻戒的营销员。刚刚踏上社会的郑某,面对种种诱惑,竟对自己经手的钻戒起了贪念。他瞄准了店内一颗价值391300元的3克拉钻石后,先请人仿制了一颗同样形状的仿钻,在2006年12月2日,利用职务之便,用仿钻掉包真钻。随后,他谎称朋友因急需用钱,愿低价出让钻石,委托深圳的朋友将钻石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眼见得手如此容易,当月19日,郑某再次以同样手法,换得1.50克拉和1.59克拉钻石各1颗,价值人民币176800元,三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68100元。
2006年12月20日,金店在打烊盘库时,发现有枚钻戒的卡口有断裂痕迹,遂发现钻石被掉包,排查发现,郑某有较大的嫌疑,金店领导随即报案,并找郑某询问。郑某承认了偷换钻石的事实,并交还了一颗1.50克拉的钻石。事发后,郑某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逃跑,后于2006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追回已发往深圳的另一颗1.59克拉的钻石。但是,那颗3克拉的钻石已经无法追回,卖钻石所得已被郑某购物或买彩票挥霍一空。为配合大学法制教育,今年4月26日下午,钟楼法院特地把此案的审理地点设在了江苏工业学院,200余名大学生到场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