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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拟修法律 审慎放开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
2002-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文物法修订案草案进行三度审议。草案就民间文物私人买卖问题作出了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一项合法收藏文物的渠道,即公民可以通过“个人之间的购买或者交换”的方式取得文物,并增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文物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将“禁止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和经营文物的拍卖企业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买卖文物”的规定,修改为:“除经批准的文物商 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审议中,一些立法人员、专家认为,中国自古有民间收藏、买卖文物的传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喜好收藏文物的群众希望通过市 场的渠道得到文物,这已成一种社会需求。民间收藏活动,对于保护文物有积极意义。在规定有序,加强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开民 间文物的流通;也有一些立法人员提出,在目前情况下,是否放开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要慎之又慎,文物流通管理不严可能给文物盗掘、走私 等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调研和分析,认为随着改革开放近二十年的发展变化,文物管理体制需要作适当调整:在总体上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 ,文物市场在加强管理和监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开使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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