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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市场开放后可供选择的税收方案

2001-08-16

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可以考虑选择如下税收方案:

——在黄金生产、冶炼环节,继续保持现有税制。黄金流通体制改革后,能否像对白银生产企业那样,取消对黄金生产、冶炼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无论从国内黄金生产、冶炼企业目前的承受能力,提高这些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的角度看,还是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取消免征增值税都是不适宜的。

——对进入各类合法市场的黄金原料交易,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里所说的“各类合法市场”,包括黄金交易所,也包括国家批准的银行间黄金市场、区域性黄金交易市场。具体征收方式可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免征黄金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进入市场内的黄金交易(指市场内黄金所有权的转让,黄金实物没有离开市场)免征增值税;市场内发生黄金实物交割,黄金实物离开黄金交易市场,由市场向买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二是黄金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进入交易市场内的黄金,卖方向市场开据增值税发票(如生产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市场内的黄金交易(指市场内黄金所有权的转让,退。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初期采取第一种方式可能较为有利。对各类市场内的黄金原料交易实行税收优惠,保持了政策上的连续性,同时对国家批准的各类合法市场的发育有促进作用。

——对黄金饰品取消5%的消费税,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收。这将鼓励国内黄金饰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助于发挥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优势。此外也有助于减少走私。

——随着黄金作为投资品对社会的开放,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对黄金投资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黄金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基本维持,但对黄金饰品进口关税可作适度下调,例如调至20-30%。此举将有利于减少走私,也可激励国内黄金饰品加工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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