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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市场开放后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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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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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黄金协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 制定税收政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随着中国黄金生产流通体制的深入和市场开放,税收的调整成为有关各方愈来愈关心的问题。新形势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主要考虑如下一些因素: ——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黄金生产和流通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与这一目标相协调; ——考虑到白银市场开放中税制调整滞后所带来的诸多问题,黄金市场开放应将税收政策的调整放在优先位置; ——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各类生产和流通企业有的处于调整和理顺关系时期,有的处在初创时期,承受能力较低,税收政策总体上宜以鼓励扶持为导向; ——黄金市场中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高度互动性,以及打击走私骗税的高成本,都要求国内的重要税率与国际市场特别是周边国家市场的相关税率不能相差过大,或者说应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 ——注意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些调整措施可以分步到位。 一种可供选择的税收方案 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可以考虑选择如下一种税收方案: ——在黄金生产、冶炼环节,继续保持现有税制。黄金流通体制改革后,能否像对白银生产企业那样,取消对黄金生产、冶炼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无论从国内黄金生产、冶炼企业目前的承受能力,提高这些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的角度看,还是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取消免征增值税都是不适宜的。 ——对进入各类合法市场的黄金原料交易,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里所说的“各类合法市场”,包括黄金交易所,也包括国家批准的银行间黄金市场、区域性黄金交易市场。具体征收方式可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免征黄金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进入市场内的黄金交易(指市场内黄金所有权的转让,黄金实物没有离开市场)免征增值税;市场内发生黄金实物交割,黄金实物离开黄金交易市场,由市场向买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二是黄金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进入交易市场内的黄金,卖方向市场开据增值税发票(如生产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市场内的黄金交易(指市场内黄金所有权的转让,黄金实物没有离开市场)免征增值税;市场内发生黄金实物交割,黄金实物离开市场,由市场向买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初期采取第一种方式可能较为有利。对各类市场内的黄金原料交易实行税收优惠,保持了政策上的连续性,同时对国家批准的各类合法市场的发育有促进作用。 ——对黄金饰品取消5%的消费税,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收。这将鼓励国内黄金饰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助于发挥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优势。此外也将有助于减少走私。 ——随着黄金作为投资品对社会的开放,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对黄金投资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黄金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基本维持,但对黄金饰品进口关税可作适度下调,例如调至20-30%。此举将有利于减少走私,也可激励国内黄金饰品加工市场的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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