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3月29日以“质技监局监发「99」89号”印发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正确标准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现将<<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公布如下:
-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黄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人微言轻印记内容。
-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它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它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它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它标识物所用文安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
其它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